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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详细变化分析
2023-04-14 19:10:21 | 来源: 卓聚乐学 编辑: 卓聚小乐 3
备战注会考试,官方教材是不可或缺的学习材料。考试教材全面覆盖了考纲要求,系统的反映了学科的内容。由于注会考试“逢新必考”的特点,注会教材新增的内容很可能是2023年的考试重点。现如今,2023年注会教材现已现货,卓聚乐学根据新旧两版教材内容整理了教材变化分析解读,建议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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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材变化

2023年税法科目教材从内容上看增加了一页,但是框架依旧,顺序未变。教材整体变化约为15%。

变化内容:本次变化将教材中的部分错误及过时表述进行了更正,考试大纲明确政策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但个别政策更新到2023年1月。并且教材内容更加严谨,规范表述,完善说明,增加了可读性。教材中变化较大的章节为第2、4、5、6、11章,需要考生重点关注。

2023年注会《税法》教材详细变动对比
章节 2023年教材 2022年教材
页码 内容 页码 内容
第1章 34 新增:2022年5月25日,我国向《BEPS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核准书。根据相关条款规定,《BEPS公约》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生效程序的情况,《BEPS公约》适用于我国与英国等国家(地区)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
第2章 60 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3 删除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增值税规定
68-70 新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88 删除:零税率、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计算公式
70-75 新增: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112 删除: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增值税优惠
119 新增: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19 删除: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124 新增: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41 删除: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24 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3章 145 新增:自2022年11月1日起,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155 调整: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163 新增:电子烟生产、批发等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第4章 191-193 新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 188 删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
214 调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2 删除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税收政策
214 新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15 新增: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217 新增: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18-219 新增: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19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21-222 新增: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27 新增: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策
第5章 250 新增: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47
292
删除: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264 新增: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14 删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75 新增: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4 新增: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96 新增: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19 新增: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第6章 355 新增: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55-356 新增+调整:城建税计税依据
357 新增:城建税税收优惠
359 新增: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362 新增: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7章 无变化
第8章 390 新增: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378 删除:纳税报表
394等 调整:将“环保部门”整体调整为“生态环境部门"
第9章 410
415
调整: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398 删除:纳税报表
第10章 422
428
443
调整: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412
435
删除:纳税申报表
428 新增: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第11章 448 新增: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45 删除:有关价外费用的表述
458 新增: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454 删除:车购税退税申请表
460-466 调整:重新编写印花税的内容
第12章 504 新增:全球共有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543-544 新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13章 无实质性变化
第14章 606 调整: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609-610 删除:税务行政处罚的调查与审查
608-610 新增: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 删除: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
613-614 新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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