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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税法一》教材变化解析
2023-05-17 | 来源: 卓聚乐学 编辑: 卓聚小乐 0

2023年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下发,《税法一》作为首年度报考科目搭配中的热门科目,备受考生们的关注。想要学好《税法一》,除了需要一定的记忆能力外,还要及时关注历年的税法政策,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卓聚网校根据2023年税务师考试教材,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税法一考试的内容变动情况,速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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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税法 (I)》 教材详细变动对比

章节页码2023年教材页码2022年教材
第一章10修改:税法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其解释权归国务院负责,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明确的税法实施条例 。10税法立法解释,是指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按照税收立法机关的不同,我国税法立法解释可分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具体形式包括在税收法律中对条文的解释,起草者对税收法律草案的说明以及专门作出的补充性解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解释,由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其解释权归国务院负责,同时国务院
还制定了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明确的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20
修改: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重新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则由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例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征税主体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变为税务局,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
5.因不可抗力造成破坏损失。
19-20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个体户由于经营良好,改为企业经营,经营所得则由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例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 。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第一章
20
修改: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征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因而消灭。
20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缴期限为3年。超过3年,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缴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因而消灭。
第一章
31
新增: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1
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33
修改:其次,《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以暂行条
例的形式发布了税收行政法规。同时,国务院根据税收法律中的明确授权,制定了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以及专门规定……
32
其次,根据以下规定或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了税收行政法规:……。同时,国务院根据税收法律中的明确授权,制定了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以及专门规定……
第一章
50
新增:主要涉及“六税一法”的改革,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
50
主要涉及“六税一法”的改革,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
第一章
51
修改:向2022年1月1日起,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50
向2022年1月1日起,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4月,为刺激经济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
2020年8月11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52
修改: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井,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2018年6月15日,……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六)21世纪20年代: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51
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井,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一章
52
新增: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2)为贯彻落实《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52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第二章删除: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61
删除: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相关优惠政策
101-104(十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相关优惠政策……
 74新增:如果受货机构只就……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72如果受货机构只就……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93新增:20.自2001年1月1日起……
21.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92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102新增:
(十二)处置抵债不动产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104-107修改:(十七)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政策……
(十八)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105、120-121P105
(十七)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十八)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P120-121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八、减免税其他规定
108新增:对于在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并享受缓缴政策。
3.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107对于在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向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123新增: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3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2新增:(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
(5)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
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税率(20%)
准予抵扣的烟叶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X扣除率
132(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
139-142修改:(二)关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五)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139-141(二)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三)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143-147修改:五、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三)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留抵退税政策
142-146五、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留抵退税政策
147新增: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 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46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154新增:(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自2022年12月1日起,《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154(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160新增: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59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0修改:5.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1595.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60新增:劳务派遣服务 ……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59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69新 增 :②采用“购进法”的……
(5)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 ……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72-173新增:
(八)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177-178新增:
七、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196新增:
(七)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专票
第三章删除:
三、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提供资料
222三、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提供资料……
第九节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删除:
(三)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管理
225-226(三)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管理……
五、其他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204修改: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引导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98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6新增: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200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206-207新增: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200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207修改:本税目下设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电子烟四个子目。201本税目下设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
208新增:
4.电子烟。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电子装置。
( 二 ) 酒
201(二)酒
211-212新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
(七)摩托车
205(七)摩托车
217新增:属于应税内白酒销售价款……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电子烟的,按照生产销售电子烟……销售额计算纳税。
属于应税内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20新增:
(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计税规定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 一并缴纳消费税。
220修改:
1.卷烟、白酒、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131.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29新增: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人。
自2022年11月1日起,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
226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33新增:
二、电子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237新增:5.批发环节。除生产环节外,对卷烟批发环节分别加征从价税和从量税。
自2022年11月1日起,除生产环节外,对电子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
2315.批发环节。除生产环节外,对卷烟批发环节分别加征从价税和从量税。
第四章无变化
第五章删除:
(五)实行按次征收
240(五)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发生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转让情况而定。
253修改:
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记载的金额的0.5‰计算)。
246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65-266新增:
(二)纳税申报
第六章281-285新增:
第七节水资源税
第七章288修改:
4.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724.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88新增:
6.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393新增:
5.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八章无实质性变化
第九章无变化
第十章无变化

注:以上内容由卓聚专业教研团队提供

20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11月18日-19日,新的考试教材已于5月13日起陆续发货。建议一备两考或同时报考多个科目的考生,尽早开始基础阶段的学习,不要总是误以为时间很多,从而错失备考的黄金期。

(本文是卓聚乐学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卓聚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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